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张璐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院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勒令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专家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办,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规定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十条 学生的申诉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交。提交的书面申诉申请中必须包括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教学系及专业、学号或学籍注册号,联系方式(学生与代理人住址、邮政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和原处理原因、原处理结论,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等。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及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时限内未能补正的;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十三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受理申诉的实际情况,成立35人的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复查小组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视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通过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论:

(一)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合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规章不当的;

3.处罚失当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院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结论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本人或代理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本暂行规定由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561日)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党政办2015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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