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璐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为了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原则上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均不超出本班前30%且必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按照《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实施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并结合学院实际,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根据各教学系在校学生数比例给各教学,各教学系应严格按照学院的分配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五、组织评审

  1.成立机构

1)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检查评审情况,监督评审过程,审批评审结果,研究处理评审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2)教学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系主任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经研究确定后将工作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3)班级成立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包括除申请学生之外的学生干部代表、寝室成员代表等9—13名成员组成,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2.本人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须由本人自主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所有相关材料。

3.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班级评议。由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通过民主评议会产生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在本班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评议。第二阶段为教学系评议。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在收齐各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会等额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教学系范围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学系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4.资格审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规定时间内各教学系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归集整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教学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5.学院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根据推荐人员的相关材料,采用实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

6.公示及申诉处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反映,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其处理、备案和上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指定的银行网点统一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学生资助卡中,同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以及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证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资金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4、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实施民主评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影响公正评议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开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购买其他高档消费品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生奖助资格,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现象的发生,公示时须公示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的投诉电话,奖学金评审全程接受全院师生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其他

1、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