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者:张璐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于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按程序上报。满足申请解除处分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可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校满6个月(不含寒暑假);记过处分的在校满12个月(不含寒暑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满24个月(不含寒暑假);

(二)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三)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居前30%,或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进步10%以上;

(四)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五)积极配合班级工作,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按期交纳学费。

第五条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采用积分制,积分分别达到20分、30分的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积分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开始累计,计分标准如下:

1.毕业前报考硕士研究生、公务员、统编教师和其它事业单位并正式录取、录用的计20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的,每项计10分;

3.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计20分;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的,核心期刊每篇(件)计10分,省级期刊每篇(件)计5分;

5.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别计30分、25分,院级奖学金按相应等级分别计6分、4分、2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计20分,市厅级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计10分,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计5分;

6.在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中,获得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0分、25分、20分;获得省级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获得院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6分、4分、2分;

7.在考核期间内因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受政府部门表彰,为学院争得荣誉的,计30分。

第六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的;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三章解除处分的处理

第七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系审查:学生所在系召开学生工作会议,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班主任鉴定意见,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审定: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所在系提交的解除处分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学院审定。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学生解除处分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3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