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奖助学金
评选发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各项奖助学金政策,严肃我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工作纪律,规范评选工作程序及相关教师和学生的行为,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组织开展的国家奖助学金和其它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工作。
第三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违规情形的追责及申诉处理,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工作坚持“谁经办,谁负责”、 “谁违规,谁担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工作中存在主观失误或重大过失的,中心负责同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人员个人违纪违规的,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规处理。
第六条各教学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对本系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负总责,工作组组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本班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负总责,评议小组组长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评审工作组组长的责任:
(一)未组织召开评选工作会议,学习有关评选文件,工作部署不力,致使班主任对评审条件、程序及要求不了解的;
(二)对各班级违规评选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或对各班级实际评选情况未全面核对和审核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公示的;
(五)对学生提出的意见、异议不理睬,不调查落实的;
(六)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
(七))奖助学金发放监督不到位,出现各类违规操作的,如私分奖助学金、充抵班费、班主任变相收取好处、或者接受受助学生请客、送礼、奢侈消费行为等。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评审工作组组长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的责任:
(一) 未及时召开主题班会传达布置工作、向学生宣讲相关政策及申请条件和流程的;
(二) 未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者不按评选工作程序进行评选、对学生情况不加了解、对学生提出的意见不理睬的;
(三) 在本班级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贪污、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或者指使他人篡改、伪造评选结果的;
(四) 指使、授意或者放任班干部全权负责班级奖助学金评选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班级公示,学生不清楚评选结果的;
(六) 对发现班级存在违规使用奖助学金问题,如私分奖助学金、收取好处费,要求充抵班费,或者学生请客送礼的,未采取干预措施或纠错无果的;
(七)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教学系负责同志发现存在以上问题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同时追究责任,评审工作组组长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学生出现欺瞒、弄虚作假、拉票、行贿、受贿、打击报复等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条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岗位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在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发放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学院批准后,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受奖助学生进行电话问谈或当面约谈,调查了解奖助学金评选发放情况,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与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审理程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