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激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上级各项竞赛组委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需由学院组队参加的各类竞赛活动,在学院统一部署下,由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具体工作并组织参赛。
第三条学院统一组队参加竞赛的,所需经费由组队单位提出经费预算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学生参加非学院统一组织的竞赛,参赛费用自理。
第四条各类竞赛活动需赛前集中进行培训的,组织单位应提出培训或辅导计划,指导教师的人数、课时量及其课时津贴、辅导津贴由教务办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参加赛前培训、集训、排练等,学院均不给予补贴,但确需在寒暑假留校集训的学生,经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可按审批的集训时间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学生离校参赛期间,按省内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省外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在赣州市区参赛不给予补贴。
第五条对学院已划拨经费参赛的活动和项目,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在活动经费上出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经学院立项或批准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凡未经学院立项或批准,学生自主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的,学院不予以奖励。
第七条在具体执行奖励标准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获奖团体是指代表学院参赛,表彰对象为“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或“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代表队”的获奖团队;获奖单项是指某个参赛项目(不论该项目参与人数多少)获奖。
(二)同一获奖项目的参赛个人或集体不重复奖励;同一参赛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项目的参赛人员为一个团队,奖金按照相应标准以获奖单项发放给该团队。
(三)国家级比赛是指由国家部委、团中央等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国际性竞赛获奖按国家级比赛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省级比赛是指以上与国家级比赛相应的省级、地区(如华东地区)级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
(五)协会、学会是指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全国性学术团体或省级学术团体,每年11月份进行申报,报学院审批后,公布次年参赛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所有奖励均不含优秀奖;省级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均不含三等奖。
(七)获奖项目的认定以赛事主办单位的官方表彰文件或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第八条每年12月份,受理本年度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参赛情况及获奖奖励信息申报工作,并于次年5月份进行一次性奖励。毕业班学生于每年5月份单独进行获奖奖励信息申报工作,于毕业生离校前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凡由学院组队参加的各类竞赛活动,所获集体荣誉归学院所有,颁发的奖杯、奖牌、证书等留存学院;所获个人荣誉归个人所有,荣誉证书影印件留存学院。
第十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是展示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凡受学院委托组队参赛的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