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十佳百优”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张璐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十佳百优”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和树立优秀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在学风、校风建设的示范和榜样作用,激励广大青年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开拓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及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各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评审工作。

二、评选范围

学院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三、评选类别

评选分四个类别,设立十个奖项,分别为:

1.综合类:感动科院十大人物;

2.学习工作类: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3.校园文化类:校园文化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寝室建设先进个人;

4.创新实践类: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评选条件

详见附件。

五、评选程序

1.各奖项结合学生上一学年度的现实表现,每年集中评选一次;

2.各评选奖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民主评议,班主任推荐,填写相应奖项申请表报所在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查;

3.由各教学系公示初选名单,广泛征求本系师生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和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复审。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生工作办公室复审后的名单报学院“十佳百优”大学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院审定。

六、表彰办法

1.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受表彰学生优先推荐院级以上相关评优评奖。

七、附则

1.评选表彰后,若发现受表彰者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或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十佳百优”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感动科院十大人物”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人物在热爱祖国、敬业奉献、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代表了社会价值观取向及时代精神体现中国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引起校园或社会广泛关注。

4.评选名额:全院评选10人。


二、“优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学院二年级(含)以上在籍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前20%

4.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院、系、班各级学生干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踏实肯干,工作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

四、“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注册成为志愿者,积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加扶弱助残、捐资助学、公共服务、义务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坚持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一年以上,贡献突出;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五、“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社联及社团学生干部、普通社员;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注册成为社团社员,积极完成团学组织及学院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热爱学生社团的工作,熟悉学生社团的业务,密切联系社团成员,积极促进社团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贡献突出;

4.评选比例:不超过社团成员数的5%


六、“寝室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院系寝室建设学生干部、寝室长;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担任自律委或寝室长职务至少满半年,模范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寝室长的职责,积极开展寝室文化活动;所在寝室学风、纪律、安全和日常卫生等方面表现良好,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无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记录,寝室及全体成员本学年未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4.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5%


七、“创新创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全体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在校内外各级各类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院级以上奖励;积极参加创业活动,有创业成果或发明专利;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者文学艺术作品(第一作者);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八、“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全体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申请者应当在上一年度参加了集体或个体社会实践,目的明确、工作积极主动,用所学知识为社会服务,在活动中有较大收获和贡献;申报者应提供社会实践证明材料及实践调查报告。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九、“校园文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全体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在文体比赛中获得系级以上奖励,或在校园文化活动中组织得力、表现突出;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十、“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全体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3.在新闻宣传或网络新媒体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新闻作品被学院或系新闻宣传媒介收录;

4.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5%